各镇、街、产业园经济科室: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8]69号)(简称《细则》)规定,凡符合《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8]89号)(简称《政策》)第11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物流、商贸服务业(大型商业设施、农贸市场或“农加超”)建设改造项目、在《细则》第26条期限之内的、需申请政策补贴的,必须经各县区商务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在2009年5月27日前分街道汇总上报区商务局306室。请各镇、街、产业园尽快做好组织申报工作,以便统筹安排衔接与有关部门的会同审核。申报材料按《细则》第21条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区商务局联系电话:5121600 ,联系人:金传波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