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家政服务协会发布)
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二)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防疫证明。
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学历证书、健康证或资格证书、劳动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的证明,外来人员还必须提供本市担保人的有关证件。
三、家政服务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四、家政服务人员应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无故毁约,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七天通知家政服务公司和客户。
五、行为准则:(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家政公司工作的分配和管理,不得随意挑选客户,不准脱离公司私约客户;(二)尊重客户的饮食生活习惯,满足客户要求;(三)尊老爱幼,不虐待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四)不泄露客户隐私,不参与客户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不向客户借钱或索要财物;(五)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的电话号码以及住址告诉其他无关人员,若损坏客户物品按价赔偿,严禁偷盗及顺手牵羊行为,违者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六)由于客户单方面改变服务地址、服务内容等,致使家政工作无法履行,无论何种原因家政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知家政服务公司,不得擅自处理;(七)服务期间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动用客户的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等贵重物品,对不会使用的器具,未经经营者指导和客户允许不要使用;(八)操作时应注重自身和客户的安全,不带亲朋好友在客户家中停留及住宿;(九)不得擅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要征得客户同意;(十)注意防火,防盗。
六、仪态仪表:(一)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不穿紧身衣裤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二)佩戴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三)进入客户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四)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五)不得私下使用客户家的日用品和品偿食品,要自尊自爱。
七、个人情况反映:(一)患有腋臭,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病等疾病以及其他影响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情况的;(二)客户未按合同约定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家政公司;(三)家政服务人员有义务接受家政公司或客户的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